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光复路商业圈内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市容整洁、道路畅通、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光复路商业圈内(以下简称整治范围)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整治范围:东自东九条街-向阳街,西至亚泰大街;南自长春大街,北至长吉铁路专线。
三、整治内容:
(一)广告牌匾、指示牌和字幅、条幅不规范、破损严重或者有碍观瞻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二)商业牌匾设置不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一店一匾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进行整改;
(三)有占道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入室经营;
(四)在道路两侧堆放各类物品的,其所有人应当自行清除;
(五)私自搭建各类建(构)筑物的,其所有人应当自行拆除;
(六)道路两侧的橱窗设置不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整改;
(七)人行步道上的方砖有破损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