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制定了《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退休、异地工作等原因,长期居住在省内参保地外,因病就医,其医疗费用结算,就医服务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参保地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经协商、签订协议,开展委托结算服务管理业务。
第二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组织和协调事务,规范业务流程。具体承办各市(除西安市外)参保人员在西安地区的省级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和费用结算事宜。
第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具体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