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校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及上网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2]22号)
南宁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收取‘校校通’计算机上网费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中专(技工)院校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语音室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81号)规定,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及上网,收费标准必须根据学校计算机教室装备条件核定。
二、我市各中小学校如具备课余时间(不含晚自习)向学生开放计算机网络教室条件的,可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经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在切实保证正常的计算机教学上机实习课时外,按自愿的原则可向学生收取课余时间计算机使用费和上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