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0]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
(一)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弥补政府投资能力和范围不足,实现投资可持续增长;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对于推进全省科学跨越发展,加快富民强省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繁荣,扩大社会就业和调整经济结构需要出发,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与转变机构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扩大民间投资领域
(三)在投资领域中,除国家专营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余全部对民间资本依法开放,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支持参与铁路干线和支线以及站场设施建设,允许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参与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鼓励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及参股建设核电站。支持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支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及参股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