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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明确规划、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省内各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十五)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十六)支持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丰富贷款抵押品种。对于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门在落实反担保条件之后,应积极给予担保。
  (十七)扩大民间资本在股票、债券市场中的筹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创业板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和完善民间投资资本融资、交易和退出渠道。
  (十八)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工商联、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禁止对民间投资设立各种巧立名目的检查、评比、考核活动。
  (二十)清理和规范涉及民间投资的各类收费。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收费标准和项目要经省级以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降低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取消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十一)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民间投资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强民间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技术与市场信息、市场准入标准等信息。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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