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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公共产品价格体系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合理确定公共产品价格水平,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收费政策以及财政补贴机制。
  (二十三)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等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民营企业吸纳就业达到有关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四)法律允许民间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履行审批,其它环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十五)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不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对损害民间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
  (二十七)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时,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范围,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十八)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分行业制定促进民间投资的支持政策。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奠定良好基础。
  (二十九)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规划、环保、用地、水土保持、移民和节能、节水、职业病防治等要求,规范投资建设行为。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统计和用工等制度,强化减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管,要求民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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