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葫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辽政发〔2010〕25号)精神,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 15.9%,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 17.4%。“十一五”以来,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形势总体平稳,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任务十分艰巨。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之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一定要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措施,全力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实行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要抓紧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基层单位和重点企业,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污染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强管理,把节能减排实绩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周密部署,真抓实干,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要求,结合今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公布全市高耗能工艺、技术、设备淘汰目录,将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开发区,明确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完成市下达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市环保局要进一步严格重污染行业环保准入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倒逼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削减存量,腾出环境容量。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供电供水。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困难的地区,实行涉水建设项目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