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渝办发[2002]49号)
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渝办发[1997]9号),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的变化,该《规定》有的内容已不适应管理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五)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市属学校(除大专院校外)、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市属大专院校印章直径为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区县(自治县、市)属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0厘米。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