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0]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十九日
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水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水利部《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察、水文监察、河道监察、水工程监察、水土保持监督等。
第三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政监察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