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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
  补选新的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S-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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