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