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报告
(郑价法〔2010〕31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郑州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
市物价局作为市政府价格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负有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责。而其职能的发挥除了做好调控、管理和服务工作之外,还突出表现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方面。为使价格执法部门履行好这一职责,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行政处罚权。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高低不一,加之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行政自由裁量权力过大,直接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多年的工作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反腐倡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将行政执法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各方面监督的需要,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快我局依法行政步伐,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二、对照职能,进一步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价格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我局2006年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要求,组织10余名业务骨干在清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公开、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 将行使的110项行政处罚项目全部细化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等5个裁量阶次,同时根据经营者违法所得的数额、经营额、期限时间等进行定量分析,列出价格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使每种违法行为都能按照阶次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处罚,确保了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