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抚恤优待政策。凡原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下同)、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仍按相关政策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凡原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上述人员,则按当地城镇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革。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是市委、市政府根据“两型”社会建设形势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部署,对于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实现公民生存状态的公平、平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市直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要迅速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要求,为全面开展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操作规范,确保改革稳步进行。
(二)加强领导,切实把握政策。全市成立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市直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涉及本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把握政策界限;拓展视野,从有利于我市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大胆创新。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改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物资。
(三)要注重协调,做好社会宣传。改革实施中,各具体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共同支持配合实施配套改革,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同时,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关于户籍制度改革重大意义、政策、做法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参与和配合改革,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掌控舆情,促进和谐稳定。全市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及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全面掌握人民群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想法、建议,深入了解改革中的问题,及时向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反馈;及时获取与改革密切相关的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依法处置各类团伙、不法人员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进行造谣、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成功。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