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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建议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市国资委视情况可建议市政府交市审计局依法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国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种,职工代表为兼职监事,由国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余成员为专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任命。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资公司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多家国资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比较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协助监事会对所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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