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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 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四)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和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检查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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