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 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四)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和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检查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