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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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