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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在苏州市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处置。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具体包括:

  (一)行政单位通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所取得的收益;

  (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收益;

  (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所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缴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益,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缺口;

  (二)固定资产更新、维护、保养及管理;

  (三)资产有偿使用以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税费,包括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资产评估(审计)费用、产权交易(拍卖)手续费、鉴证费等;

  (四)经审批同意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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