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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取缔无证幼儿园。2010年底前取缔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2011年底前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2012年底前,作为过渡性措施的新增临时幼托点基本消化吸收。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由各市、区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法、卫生、住建、工商、物价、安监、消防、妇联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主要抓好安全检查、行政执法、法制宣传等工作;卫生部门主要从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住建部门主要从园舍建设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并负责落实住宅小区教育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建设和移交工作;工商部门对办理工商登记的幼儿培训机构,要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物价部门主要从收费监管方面配合清理整顿;民政部门主要抓好民办非企业性质园的登记管理工作;妇联主要配合做好部门办园的归口管理工作。通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多措并举,分类解决问题。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学前教育的实际,采取"关"、"停"、"并"、"建"等办法,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及从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对有非法办园苗头,或者正在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说服教育,及时叫停;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培训机构超出经营范围举办幼儿园的,要坚决予以处罚和纠正;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的无证幼儿园,要重点监控,限期整改到位,并确保办园点暂存期间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对非教育主管部门违规审批的幼儿园,要迅速理顺关系,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要求,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三)坚持标本兼治,促进健康发展。要认真分析无证幼儿园存在的原因,针对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加强幼儿园建设,从源头上治理无证幼儿园。各市、区在制定"十二五"及中长期规划时,要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依据实有人口配置幼儿园资源。各地要认真落实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7〕152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明确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公办为主。同时,要办好集体办幼儿园,每年给予集体办幼儿园一定的经费支持;扶持民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园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帮扶的力度,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的公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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