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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


  (二)信访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问题;是否存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信访人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的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用语不文明,激化矛盾,甚至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等问题;是否对信访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劝解等工作。

  (三)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案件当事人是否知道案件主办人员的姓名、单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执法行为是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执法、随意执法、野蛮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以权谋私等问题。办理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在调处中是否真正做到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化解。

  (四)交通事故案件。在对交通事故受理、调查、处罚执行和损害赔偿调解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环节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义务;在损害赔偿调解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清正廉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五)服务群众工作。窗口单位民警在办理证照、审批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民警是否真正做到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

  第四条 回访对象

  回访对象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处警,办理治安、刑事、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以及服务群众工作中的当事人。

  第五条 回访方式和工作方法。

  (一)回访方式。

  1、电话回访。即按照回访内容要求,通过电话回访当事人,征求当事人对相关单位和民警执法满意度的评价意见。

  2、见面回访。即按照回访内容和要求,约见当事人,当面征求对相关单位和民警执法满意度的评价意见。每季度见面回访数量不得低于回访总数的25%。

  (二)工作方法。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根据执法办案单位相关工作台帐,每季度从本级公安机关各执法单位和服务窗口单位接处警、信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证照和审批手续中各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1%的案件或事项,对涉及的主要当事人进行回访,根据回访的内容要求,征求意见建议,并做好回访记录,认真填写有关回访工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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