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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推动农村文化产业项目和民俗文化发展。继续加强对农村文化产业项目和民俗文化发展的重点信贷倾斜。积极扶持互助堆绣、热贡唐卡、玉树玛尼石等民间文化和艺术品牌增加附加值、提升知名度、延长产业链、扩大市场半径,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支持依托农牧区丰富的农畜产品资源和特色区域文化资源,集旅游观光、艺术欣赏、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民俗风情园、民俗文化村等文化旅游园区建设,提升乡村旅游和农业观光的文化品位,促进城乡文化市场共同繁荣。

  (五)推动灾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按照“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跨越发展,使文化基础设施条件明显高于震前水平,文化服务和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推动玉树实现文化发展与繁荣”的总体目标,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和服务渠道,支持玉树灾区加快博物馆、文化遗址抢修恢复,推进灾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做好灾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和玉树玛尼石等民间文化和艺术品牌建设。将支持灾区文化产业发展作为我省金融业新的增长点,在恢复灾区“物质家园”重建的同时,打造社会主义新玉树的美好“精神家园”。

  三、拓展融资渠道,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一)推动优质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重点扶持一些优质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文化企业,促进文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推动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进行改组改造,促进其较快发展。

  (二)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缓解融资困难。引导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民族歌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业中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

  (三)积极探索创业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探索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境内外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促进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大力支持文化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以及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四)吸引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改革,形成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各类公益类文化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税收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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