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第二节 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合规的融资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三节 土地供应政策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为行政划拨土地。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需异地建设的,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对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应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如期开工建设。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对全省城乡住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州(地、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城乡住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城乡住房建设工作,尤其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各地区要依据本规划的要求,编制相关的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西宁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其他州(地)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开展各地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