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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报送公文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执行上报公文的行文规则,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请求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其内容应是关系全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等,需要各级政府贯彻的重大事项,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公文,不得以简报、签报、专报、呈批件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所有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受理,并按规定进行拟办、分办等。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对未经登记的上报公文不予处理。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混合文种。各单位所有涉及经费的请示,如属预算内列支部分,直接送市财政局;如属非预算内列支部分,应在文件中注明相关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会议要求、法律和法规要求、领导批示等事项。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应以“请示”报送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报文。

  (四)向市政府行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般为一式3份,应在成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凡能以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部门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

  三、加强公文知识学习培训,认真执行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蚌埠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等规定,正确、及时处理好本部门的各类公文,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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