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划定畜禽养殖规划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详见《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07〕125号)文件要求以及新乡市南水北调渠一、二级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
5.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内,南水北调渠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全市境内重要地表水体卫河、人民胜利渠、共产主义渠、百泉河、文岩渠、天然渠、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文明渠、天然文岩渠、大狮涝河、大公河、大沙河、柳清河两侧400米区域内。
3.集镇、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4.自然保护区试验区。
5.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外延500米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500米区域内,重要旅游景区(点)保护范围外延1000米区域内。
6.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重点公路两侧500米区域内。
7.市区绕城公路外延500米区域内。
8.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