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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科技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3日)废止

河北省林业科技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冀林科字[2001]2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河北省林业(含果树、蚕桑、花卉,下同)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林业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知识创新(指具有创新的科研成果)、技术创新(指把创新的知识、成果转化为创新的产品、工艺和服务)和制度创新三个内容。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林业科技创新奖:

  (一)在当代林业科学技术领域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所取得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的普遍认同;

  (二)在林业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

  (三)具有知识产权的重大林业技术发明;

  (四)将成熟、先进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林业生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林业发展政策、机制和措施方面有明显的创新,在省内林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林业发展有显著作用;

  (六)在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林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各市林业(农林)局及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条件,于评奖当年六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申报(申报书格式附后)。

  第五条 省林业局成立林业科技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负责日常工作。林业科技创新贡献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评审结果经省林业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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