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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十四)进一步完善外来创业人员落户制度。凡在我市投资创业的外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办理户口入籍手续,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住房优惠政策,子女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接纳,并免除在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借读费及学杂费,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教育条件。

  (十五)不断健全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投资者的“三服务”工作机制。整合相关社会资源,为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重特大引进项目及初创中小企业提供企业用工、融资担保、技术革新、市场拓展、维权服务等内容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逐步建成满足各类企业创业发展需要的体系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各类网络信息服务。充分依托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开展市场供求信息、行业前沿技术、最新科研成果的研究分析以及产权交易、项目合作、法律维权等网上服务,并建立创业项目库、人才库、技术专利库等相应的网络资源。

  (十七)切实增强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创业服务平台功能。以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活动为抓手,按照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任务“六到位”的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创业服务协理员,专职从事辖区内的创业宣传、创业服务、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到2010年底,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配备创业服务协理员。

  (十八)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方式。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统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反映促进创业型城市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九)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创业的意识、观念,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宣传教育在先、管理处罚在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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