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渔业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渔业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或参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监、海事、交通、公安边防和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明确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制度,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做好渔民
安全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工作。
(四)明确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工作职责。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认真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渔船安全适航。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五)严格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目标量化管理,实行控制指标“一票否决”制。建立市、县两级政府、渔业部门负责人较大安全事故质询和问责制度。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体制。以渔船编队生产为基础,以自律管理、委托管理、网格管理为手段,创新渔业安全基层组织化管理模式。在中小型渔船集中的地区,引导建立渔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捕捞生产单位密集地区,引导联户个体(承包)渔船挂靠大渔业公司,实行委托管理。在渔船停泊分散、渔港条件较差的地区,推广和建立县级渔业行政执法联系点和联络员制度。
(二)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制度,建立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应急预案,完善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建立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渔港建设布局,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港口消防、防污染及渔业航标等安全设施。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严格渔港认定、等级划分以及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健全渔港建设及保护管理制度,保障渔港功能的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