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渔船标准化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渔船船型和网具设计标准化建设,对木质渔船进行玻璃钢化改造,对大型渔船进行冷冻化改造。5年内优化设计50个标准船型、50个标准网具,更新改造2000艘木质渔船、1000艘大型渔船,进一步提高渔船安全质量。
(五)加强渔业船员培训与管理。严格落实培训机构认定制度,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强化渔业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普通船员由政府出资实行公益培训。严格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渔业用工和准入管理。
(六)加快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60马力以下渔船配备CDMA(手机)通信定位终端,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AIS(自动识别避碰仪)防碰撞识别系统船载终端,重点渔船、远海渔船和涉外渔船配备卫星通讯终端,二级以上渔港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和渔船射频识别系统(RFID)。构建以CDMA网络、AIS网络和卫星网络“三网”为主体,以渔船基础信息管理(IC卡)、近海渔业通讯、渔船射频识别与渔港视频监控“四大系统”为辅助,省、市、县、镇四级共享的海洋渔船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实现对海洋渔船和渔港全海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继续发挥传统近海通讯设备的功能,为渔民提供便捷的通讯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渔业生产准入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禁以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严格规范渔船交易行为,渔船买卖应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加强渔船检验管理,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二)加强渔船渔港监督检查。加强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重点场所以及载员10人以上渔船的监督检查,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载人载货,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严格渔船签证制度,5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6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7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8级以上大风所有渔船均不得出海。
(三)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船长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部门要加强重点敏感海域监督检查和巡航护渔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涉外争议水域作业。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涉外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