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城镇建设,构建和完善城镇建设体系,加快县城和乡村集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大对县乡公路、边远山区公路及乡村道路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增设城乡客运线路和通车班次,促进自治县交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大力发展邮政、通讯、广播和电影电视事业,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把环境保护纳入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依托境内的自然景观、民俗风情、历史遗迹等旅游资源优势,制定旅游开发和保护规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旅游资源和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颁发与旅游产业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 自治县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和慈善事业。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社会福利、城乡低保、特困户扶助和五保户供养等救助范围。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应由自治机关安排使用。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支出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金和预备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完善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