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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修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具有裕固族和其他民族特点的民族文化事业。加强乡村文化设施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加强对裕固族语言的研究、传承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加强对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和保护工作,重视保护地质遗迹、古文化遗址、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城乡卫生事业,加强民族医药学的研究和应用。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地方病防治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建立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严重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

  自治县保障城乡公职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定期选派医务人员到发达地区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培训。对乡村卫生院、所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医务人员给予补助。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挖掘整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鼓励自治民族人口的发展。

第七章 民族宗教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和谐相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特殊问题时,应本着有利于各民族团结、有利于生产发展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自治县将每年八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和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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