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按照法权限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核、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建设及运行管理和农村电气化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市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维稳、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水利工作的有关制度;起草本市有关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对本局起草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依法报备案;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及普法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协调跨区(市、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