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批原则。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兴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申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 区(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的审核意见。
3. 区(市)县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4.可行性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区(市)县民政局应会同本级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审议;经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手续。区(市)县民政局应将同意兴建批文报成都市民政局备案。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成后,各区(市)县民政局应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允许开展安葬工作。
(六)生态美化。农村公益性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统一,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大力推广和使用环保技术和产品。
三、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益原则。鼓励农村公益性墓地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对困难群众应实行减免等惠民政策,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川价字费〔1997〕256号文件规定,制定农村公益性墓地每个墓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二)销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严禁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三)安葬原则。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以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骨灰堂)两种方式并存。平坝地区和服务人口多的以骨灰存放设施(骨灰堂)为主,丘陵地区和服务人口少的以墓地埋葬为主。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提倡墓穴小型化、立体化,墓碑平卧及小型化,不修建围栏。积极推行存放、撒散、深埋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环保方式安置骨灰,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监管原则。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市)县民政局要履行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指导、监督,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依法管理。重点是强化日常监管,要坚决查处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特别是擅自改变(变相)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和预售、炒买炒卖、利用墓位(骨灰存放格位)进行投资现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