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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十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制定高危行为艾滋病干预实施计划。 各市、县(市、区)制定本级年度高危行为干预实施计划,在制定计划时,应确保目标人群参与,提高计划的可行性。

  (三)组织培训。对从事高危行为艾滋病干预工作的专业队伍进行艾滋病政策、防治基本知识、干预技能的培训;对业主及各类同伴教育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干预工作基本知识和必备技能。

  (四)针对各类高危行为人群的干预活动。

  1. 暗娼人群。每个县(市、区)均应开展暗娼艾滋病干预活动。经过培训的外展人员与同伴教育员,通过外展和同伴教育等多种方式,在暗娼人群中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活动,鼓励暗娼接受规范的性病诊疗与生殖健康、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2. 吸毒人群。结合美沙酮维持治疗和针具交换项目开展安全性行为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

  3. 男男性行为人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健康干预工作,招募志愿者和同伴教育员,采取各种方式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性病诊疗服务。

  4. 性病病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规范化性病门诊,为性病病人及时提供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免费发放安全套,并提供转介服务。

  5. 流动人口。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推广使用安全套。

  (五)传染源管理。

  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和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艾滋病筛查、自愿咨询检测和高危人群调查时,准确掌握受检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艾滋病确证实验实行实名制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时上报疫情。

  2. 艾滋病抗体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和首次随访。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由发现单位指定的告知责任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面对面检测结果告知和首次随访,提供咨询和服务,告知的同时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共同商定随访责任人。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对监管场所内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果告知和首次随访。

  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工作,建立感染者和病人个人档案,制定随访时间表,指定随访责任人进行定期随访;户籍在异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由居住地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随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根据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由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追踪随访任务,并按规定严格保密。

  各级抗病毒治疗点应为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按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随访,对在治病人进行治疗依从性咨询和督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进行随访管理和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在产后访视期满后,应及时转介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随访管理。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转介。在随访过程中,随访责任人应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健康状况及时转介到相关服务机构。对CD4细胞计数结果小于350/μl的感染者和病人转介到当地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抗病毒治疗或中医中药治疗;对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发现的疑似结核病患者,应转介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治;发现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应转介到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感染艾滋病的吸毒者应转介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或针具交换点;合并性病的感染者,应转介其到规范化性病门诊就治。做好监管场所转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接收和随访管理工作。

  五、督导评估

  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组织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成立及开展干预工作情况、各类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情况、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及转介情况等。

  艾滋病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1986年广西开始艾滋病监测,是全国开展艾滋病监测最早的省区之一,到目前为止,广西已经建立起以市、县为单位的艾滋病监测网络,基本掌握我区艾滋病流行趋势。为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完善我区艾滋病监测及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艾滋病监测检测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防治艾滋病专业队伍,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提高艾滋病监测检测能力和可及性。

  (二)具体目标。

  1. 自治区、市、县疾控中心设立防治艾滋病专门科室,乡(镇)卫生院设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完善艾滋病防治专业体系。

  2. 根据当地疫情现状,每个市、县至少建立1-4个监测哨点,形成以市、县为基础的哨点监测网络。

  3. 完善全区艾滋病检测筛查、确证、CD4检测和病毒载量等实验室检测网络。到2014年,建立300个筛查实验室;90%以上的乡镇有艾滋病检测点;所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的实验室都能同时进行梅毒、丙肝的检测。

  4. 完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每市、县必须建立3家(疾控中心、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开展艾滋病抗体、梅毒、丙肝的检测工作;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到2014年,全区100%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均能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艾滋病抗体检测阳性者进行有效转介。

  三、组织管理

  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公安、司法、民政、教育、采供血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群策群力实施艾滋病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一)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厅及各市、县卫生局。

  (二)实施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和采供血机构。

  (三)协助部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教育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各级对应部门。

  (四)部门职责。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艾滋病监测检测等相关技术实施细则,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监测资料和所收集的多部门检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形成监测评估报告,提出防治政策和策略措施分析,定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定期公布全区艾滋病的疫情。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1)疾控机构:负责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建设,组织开展重点人群、高危人群、普通人群的现患调查、行为监测、病例报告、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负责收集检疫、医院、血站、妇幼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检测资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负责卫生系统其他相关机构的技术支持。

  (2)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医疗单位人员的培训及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

  (3)采供血机构:负责对采供血系统医务人员的培训,根据采供血相关管理规定对献血员进行严格筛查,保证用血安全,避免艾滋病病毒经血传播。

  3. 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协助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

  四、策略与措施

  (一)充实防艾工作队伍,提高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人员能力。

  1. 完善自治区、市、县、乡、村5级防治艾滋病工作网络,各级疾控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办发〔2010〕79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推进各级防治艾滋病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或明确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综合医院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有负责艾滋病防治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

  2. 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及实验室质量考评体系、制定艾滋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美沙酮维持治疗效果评估等工作方案,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

  结合当地艾滋病疫情开展吸毒者、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门诊男性就诊者、孕产妇、结核病、青年学生等人群的监测,每个市、县至少建立1-4个监测哨点,形成以市、县为单位的哨点监测网络。每年开展调查工作,以获得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规模、产生高危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变化趋势,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价、防治策略制定和疫情估计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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