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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十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

  1. 完善艾滋病检测筛查、确证、免疫功能和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网络,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累计报告超过200例的县设免疫功能检测实验室;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覆盖14个市,每个县疾控机构、综合性医院、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公立的性病防治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乡(镇)卫生院建立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点,向社会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

  2. 全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必须接受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及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组织的质量考核及监督;筛查实验室必须接受各市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组织的质量考核及监督,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必须进行艾滋病抗体、梅毒、乙肝、丙肝、免疫功能等检测项目质控考评参加率及合格率100%;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质控考评参加率100%及合格率95%。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实验室将给予限期整改或撤消实验室资格的处理。

  (四)加强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健全艾滋病自愿咨询服务体系,每个市、县至少建立3个(疾控中心、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在自愿咨询检测门诊要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梅毒、丙肝检测服务,每个自愿咨询检测门诊要求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接受艾滋病咨询技能培训并从事咨询工作。医疗机构开展由工作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特别是主动为外出务工及回乡人员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和必要的转介服务。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应向当地公布艾滋病自愿咨询电话号码。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人员的培训,自愿咨询检测相关材料的收集、上报、分析及反馈。

  (五)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发挥血液中心(血站)的作用,大力推进血液管理的网络化建设,提高采供血机构检测能力,加强血液从采集到医院使用过程的全面动态监控;对医疗机构进行合理用血技术指导,加强临床科学与安全输血的培训,宣传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播疾病的防治知识,提高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输血安全意识,提高防治技能;加强报告制度,发现临床输血感染艾滋病个案时及时采取有效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五、督导与评估

  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组织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专业队伍建设、监测哨点设置、检测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的建立等及开展监测检测服务工作情况。

  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艾滋病在我区开始流行,目前已进入发病高峰,随着艾滋病病人的积累,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已成为我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防治艾滋病医疗救治服务工作的开展,遏制艾滋病在我区的流行势头,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的艾滋病医疗关怀网络体系,降低广西艾滋病病人的病死率,进一步提高艾滋病病人的生存质量,延长生命。

  (二)具体目标。

  1. 设立3个自治区级艾滋病临床治疗关怀中心,14个市级临床治疗关怀点,50个重点县临床治疗关怀点,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艾滋病医疗救治网络。

  2. 全区各级医护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100%。

  3. 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给予抗病毒治疗或中医药治疗的比例达85%以上;治疗12个月的感染者和病人,存活并坚持治疗比例达80%以上,随访比例达70%以上,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比例达50%以上。

  三、组织管理

  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群策群力实施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

  (一)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厅及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二)联合实施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社厅及各级对应部门。

  (三)部门职责。

  1.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卫生系统为全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艾滋病患者的分类医疗救治工作。

  2. 公安司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艾滋病防治计划,在各级卫生部门的配合下,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干警提供相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暴露防护咨询和指导,并在监管场所开展科学规范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预防性治疗,防止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的传播,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改造(挽救)质量。建立入出监所的转诊转介机制,并保证转介到位。

  3. 民政部门。参与制定和检查落实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贫困的艾滋病患者医疗救助关怀工作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弃婴安置和医疗救治关怀工作。

  4. 人社部门。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并提供技能培训补助,提供职业介绍,做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完善的职业暴露补偿机制。

  四、策略与措施

  (一)完善艾滋病医疗救治网络,加强救治队伍建设。

  1. 逐步完善3个自治区级艾滋病临床治疗关怀中心,14个市级临床治疗关怀点和50个重点县临床治疗关怀点。各级艾滋病临床治疗专家小组负责培训和指导各级医务人员开展规范的抗艾滋病病毒及机会性感染的治疗。

  2. 建立艾滋病医疗救治和关怀的长效机制,每个艾滋病治疗关怀点要有3人以上专职医生、护士和咨询员组成的医疗救治队伍。

  3. 对所有承担艾滋病救治和关怀的相关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逐级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自治区、市、县级直接参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医生、咨询员必须经过国家卫生部艾滋病临床培训基地培训两个月,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暴露知识培训,做好职业暴露防范工作。

  (二)收治与接诊。

  1.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对艾滋病筛查阳性反应的样本要及时送到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确认阳性要上报疫情并填写随访表。对于达到抗病毒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要转介到定点医院进行规范治疗。

  2.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别指定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艾滋病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现住址居住超过半年的可就地治疗。

  3. 各级定点医院应设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就诊门诊并由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负责日常接诊工作,其它专科在接诊时遇到可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时,要将其转介至艾滋病诊室就诊。各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点为艾滋病人免费提供安全套。

  4. 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定点医院的指导下,逐步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流调、随访、治疗任务,负责家庭治疗病人的管理。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免疫功能和病毒载量相关检测。

  (三)提供心理支持与关怀。

  1. 各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心理支持与关怀及药物依从性教育,并做好保密工作。

  2. 协助民政部门,了解掌握当地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状况,使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四)完善转介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疾控、妇幼、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针具交换点、监管场所之间的感染者和病人的转介与接收工作。

  (五)抗病毒治疗及药品信息管理。

  1. 各级定点医院要对所发放的免费药品进行规范管理。

  2. 各级定点医院要规范治疗信息系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抗病毒治疗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分析,及时总结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由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和国家卫生部《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组织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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