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规划编制
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申报。
县级实施方案由各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制订。制订县级实施方案时要做好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衔接,与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牧民群众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的结合,统筹安排,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后续产业发展、补植补造项目实施方案要参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范和深度进行编制。
第九条 县级实施方案的申报审核及批复
各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本县 (市、区)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后,报送本地(市)发展改革委。各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财政、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县级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林业、财政、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县级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年度计划及申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自治区批复的县级实施方案,会同林业、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提出本地 (市)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于当年7月3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林业局。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内项目;
(二)自筹资金落实,公示结果明确;
(三)项目法人已组建;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前期准备工作完备,环评、土地预审等前置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审核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林业、财政、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市)申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依据国家政策和自治区总体规划编制自治区年度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