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林业、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批复的年度计划,根据各地 (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地(市)。
各地(市)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前期工作扎实、项目管理规范的县(市、区)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项目业主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确定项目业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施工组织以及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财务、后续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各地(市)、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财政、农牧、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将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下达给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建设要求不高的项目,要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或进行工程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各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林业、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各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并将工程落实到具体地点,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度,定位到施工图中。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实行县级自查、地(市)初验、自治区核查验收的三级竣工验收制度,并按要求报国家有关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向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县 (市、区)林业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地(市)林业部门提交书面自查验收报告。地(市)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后,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初步验收报告。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核查验收。
各地(市)在申报下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时,必须同时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书面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村组、农户要落实后期管理及设施维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要建立项目后评价机制,对项目实施、效益发挥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做好效益监测、政策宣传、林权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