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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8日)(废止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25日 云财票[2001]7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 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 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 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 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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