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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在电力供应、铁路运输计划安排、项目用地、信贷融资和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严格控制,严禁向落后产能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调控功能。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严禁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和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严格控制省级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暂停对该地区和企业项目的环评、节能评估审查、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并撤回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提高考核权重。2010年起,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分值提高到20分。
  五、完善激励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2010年起,省级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整合调整安排3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转型,以及加快落后产能企业退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和牛栏江、南盘江、批江流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研究制定。有条件的州(市)也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支持优势企业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或通过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支持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发展。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州(市)、县(市、区)和企业,在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支持职工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六、实行问责制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任务分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升级,支持落后产能转产,做好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于文件下发一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工业信息化委。同时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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