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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健全考核奖励机制
  (一)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省直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工业信息化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要予以曝光。每年,要将上年淘汰落后产能进展及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省直有关部门报告。省工业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难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及完成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按高限对落后产能进行处罚。
  (三)实行通报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缓慢、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不及时上报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有关情况的地区,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实行问责制。对未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完成情况的地区,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没有制定及采取有效措施的省直有关部门,由省监察厅牵头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考核奖励制。每年初,由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上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根据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对完成好的地区、工作业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能源局、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昆明电监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业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业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州(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法,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并按照工作分工(详见附件),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附件: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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