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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赋予市辖区若干流动人口管理权实施办法[失效]

  (一)负责领导本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和实行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二)向流动人口开展计生宣传教育,与流动人口签订计生合同。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咨询,供应药具;负责组织有需要的外来人员,到地段医院或妇幼保健院接受节育技术服务;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早 孕及宫内节育器检查,并出具证明寄回原籍
  (四)负责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档案。
  (五)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计划外生育费。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每年将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婚育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市辖区对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行使以下管理权:
  (一)与市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及辖区地段医院互相配合,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儿童计划免疫、计免保健保偿、母子保健保偿工作,以及指导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整治、防疫服药、集居地(处)的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
  (二)负责组织从事饮食服务和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的外来人员,到市卫生防疫站作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负责定期检查本区流动人口集居地(处)的卫生状况,发现疫情及时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
  七、市辖区对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和盲流人员收容工作行使以下管理权:
  (一)负责指导、督促本区民政局、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员劝阻、教育、清理上街卖唱和算命的盲残人员。
  (三)组织人员收容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并送市收容运送站管理,教育后运送回原籍;对其中有违法行为和犯罪嫌疑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市辖区对本辖区流动人口集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使以下管理权:
  (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成建制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中的流动人口实施管理。
  (二)制定方案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辖区内建设流动人口居住区。
  (三)配合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实施统一治理,对流动人口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查处和拆除。
  九、市辖区对本辖区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使以下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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