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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被: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2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决定”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0〕46号 2000年4月20日)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修改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拆迁人随意降低或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滥发补偿费的,以及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一年半以上的,吊销拆迁许可证或拆迁资格证书,依法向被拆迁人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修改《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删除第二十二条。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三、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四、第五条列入第二章内容修改为:“凡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五、第六条修改为:“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申请,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经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六、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第(四)项修改为:“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七、第八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第九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九、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并按规定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需持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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