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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失效]


  (五)负责协调、裁决房屋拆迁中补偿和安置纠纷;

  (六)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制订本市有关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 城郊六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本区承担的拆迁安置项目;

  (三)参与组织拆迁预备会和动迁会;

  (四)组织或参与本区范围内的行政强制拆迁;

  (五)协助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拆迁安置的其他单位做好协商工作;

  (六)负责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协调拆迁安置纠纷。

  第六条 公安、工商、税务、粮食、教育、物资等部门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拆 迁 管 理

  第七条 按照《办法》五条规定,凡需要实施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申请办理拆迁手续,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天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定点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实施性详细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占地面积、拆迁步骤、实施拆迁时间、拆迁户数、人口数、房屋面积、安置地点以及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等);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证明;

  (六)危房安全鉴定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按照《办法》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单位在取得用地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提出拆迁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

  (一)已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暂停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

  (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

  (三)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和确需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二)国家规定分配或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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