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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依法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使用

  按照国办发〔2010〕8号和青阅〔2010〕52号文件关于对驻京办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各派出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监管,严防流失,确保安全。对涉及到各职能部门具体的划转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由省财政厅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一)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各驻京办国有资产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驻京办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派出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驻京办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本级驻京办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本级驻京办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对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损益进行核实认定,审批本级驻京办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驻京办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级和本级部门有关加强和规范驻京办工作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驻京办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部门驻京办开展资产清查、登记造册,清理各类债券、负债,解除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驻京办资产清查结果和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驻京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驻京办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配合审计机构对驻京办进行审计,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程序,规范使用。各驻京办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依法上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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