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鄂工商法〔2010〕238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工商职能转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工商转型升级,实现由收费管制型工商向监管服务型工商的转变。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的目标是:从现在开始,经过五年的努力,使行政指导、行政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工商行政指导的内涵、基本原则和特别注意事项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强制等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指导事项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方式相统一,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的程序、时限、形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甚至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除财政、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