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凝炼储备。
项目申报要件
第十二条 向国家、省政府转报投资项目。
需要报送项目应是国家、省预算内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和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核准报告;
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影响评价意见;
5.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审批项目。
国家、省预算内投资 300万元以下或者市级预算内资金(含政府借款)计划安排的,县区级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审批需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2.项目建议书和有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含有资质编制的部门和企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3.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审意见;
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影响评价意见;
7.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投资额度在 5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由市发改委受理备案(省发改委授权市级备案的除外)。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要件:
1.企业申请备案报告、填报《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环评审核文件;
5.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资金证明;
6.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7.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需附建设方案(省上备案项目应附有资质部门编制的可研报告);
8.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项目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项目核准需提供以下要件:
1.项目申请核准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