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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集体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权重记分的方法,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层次评分。
  第十条 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考核内容,区分处长、机关其他干部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处长年度考核,按主任、分管委领导、机关其他厅级领导和处长及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处干部、机关其余干部五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25%、20%、20%、15%、20%。
  机关其他干部年度考核,按分管委领导、协管厅级领导、本处处长、机关其他干部四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20%、20%、30%。无协管厅级领导的,按三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30%、40%。
  第十一条 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以履行职责、工作业绩、处室(单位)作风、廉政建设为主要考核内容,按主任、分管委领导、机关其他副厅级以上领导、处长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层级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各层级权重依次为30%、20%、20%、30%。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各等次的评分标准。优秀90~100分、称职(良好)70~89分、基本称职(一般)60~69分、不称职(较差)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推荐的被考核人员和单位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分处室对其他干部考核时,所在处室人员少于5名的,可以推荐1名优秀。厅级领导对分管(协管)的处室和单位、处长推荐的优秀比例也不得超过20%,少于5个的可以推荐1名优秀。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分值由委内民主测评分值确定,集体年度考核分值由委内民主测评分值与加减分分值两部分组成。委内民主测评分值由“委考核系统”自动统计生成,加减分分值由加分和减分项目确定。
  第十五条 加分和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加2分。
  (二)制定的规划、实施意见、办法或调研成果等,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或推广;策划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拟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得到批准或实施。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加0.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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