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0]83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收费;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物;纳税担保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简称价格认证机构,下同),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