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0]57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人社函[2010]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核定的我区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核定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阅卷(客观题科目)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每人每科70元;《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管理实务》,每人每科75元。
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是考试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