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依据交易管理制度,在其业务服务范围内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则,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在产权交易公平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公平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是指由市金融、国资、财政、国土、住建、科技、林业、环保、工商等产权交易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涉及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正问题进行评价、认定,对产权交易市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机构。
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产权交易,管理和发布信息;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系统、金融和税务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三)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根据主体的委托,提供代办权证变更服务;
(五)提供法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六)建立价款结算系统,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职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产权经纪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员的资格和加入或者退出产权交易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的业务要求;
(三)会员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
(四)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事项。
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会员的管理情况向市工商局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