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咨询、策划、居间、代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的委托,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内部管理,并接受产权交易市场和市金融办的监督。
产权经纪机构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同意,可以成为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执业会员。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执业会员,应当是经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经纪机构。
第十一条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可以直接向产权交易市场递交材料,参与交易活动。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市场执业会员签订《昆明市产权交易出(受)让委托合同》,并应当约定委托下列主要事项:
(一)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方案策划,尽职调查;
(二)办理信息挂(举)牌的申请手续;
(三)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制作产权交易合同;
(四)办理合同审核、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
(五)其他委托产权交易市场执业会员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产权出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反映出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相关审议材料。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
第十三条 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