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进行资格确认。产权交易市场单方或者与出让方共同将资格确认的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意向人。信息挂牌超过约定期限且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受让意向人的产权挂牌项目,可以自然撤牌;或者由出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挂牌的内容和条件后再次挂牌。再次挂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竞价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由产权交易市场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交易的行为。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积极发挥平台功能,推动和引导采取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合同内容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合同还应当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经纪机构和产权执业经纪人应当分别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盖章、签名。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按照合同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对符合产权交易程序及其要求的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凭证应当标准化。